辦公室投訴程序
Law & More 重視客戶的滿意。 我們公司將竭盡所能為您服務。 但是,您可能會對我們的某些服務不滿意。 您會在下面找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採取的措施。
如果您對轉讓協議的創建和執行,我們的服務質量或發票金額不滿意,請您首先向自己的律師提出異議。 您也可以聯繫我們公司的TGLM Meevis先生。 我們公司將按照辦公室投訴程序中所述的程序處理投訴。
我們將與您協商,盡快解決所提出的問題。 我們將始終以書面形式確認這種解決方案。 您可以期望在4週內收到我們對您的投訴的書面答复。 如果我們需要偏離此術語,我們會及時通知您,並且會提及偏離的原因以及您可能期望我們做出回應的術語。
第一條定義
在此投訴程序中,以下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抱怨: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對律師或在他/她的職責下完成或執行客戶從事專業服務的責任的人員的任何書面表達(範佩德羅夫特),提供的此類服務的質量或此類服務的發票金額,但不包括《荷蘭律師職業法》第4段所指的投訴(Advocatenwet);
投訴人:客戶或其代表提起投訴;
投訴專員:負責處理投訴的律師,最初是TGLM Meevis先生。
第二條適用範圍
2.1此投訴程序適用於由 Law & More B.V. 給它的客戶。
2.2這是每個律師的責任 Law & More B.V. 按照此投訴程序處理所有投訴。
第三條目標
此投訴程序的目標是:
- 制定程序,在合理的時間內以解決方案為導向解決客戶的投訴;
- 制定確定客戶投訴原因的程序;
- 通過適當處理投訴來維持和改善現有的客戶關係;
- 以客戶為中心的方式促進對任何投訴的回應;
- 通過解決和分析投訴來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服務開始時的信息
4.1此投訴程序已公開。 在與客戶的任何約定書中,應告知客戶有適當的投訴程序,並且該程序將適用於所提供的服務。
4.2參與標準條款(條款和條件)適用於任何客戶的聘用(也要藉助與客戶的聘用書),應指明可以向其提交未按照本投訴程序解決的投訴的獨立方或機構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4.3在按照本投訴程序處理後仍未解決的,本投訴程序第1條所指的投訴,可提交給爭議委員會宣傳(Geschillencommissie Advocatuur).
第5條內部投訴程序
5.1如果客戶向辦公室投訴有關以下方面的指示 Law & More B.V.,投訴應轉發給投訴人員。
5.2投訴官員將把投訴提交給被投訴的人,並給予投訴人和被投訴的人解釋投訴的機會。
5.3提出投訴的人應嘗試與相關客戶一起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受到投訴人員的干預。
5.4投訴官員應在收到投訴後的四個星期內解決投訴,或者應將任何此詞項的偏離情況通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指出應在該詞項下提出投訴的期限。
5.5投訴官員應將關於投訴案情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投訴人,無論是否提出任何建議。
5.6如果對投訴的處理令人滿意,則投訴人,投訴官員和投訴對象將就投訴的優劣簽署意見。
第六條保密和免費投訴處理
6.1投訴官員和投訴對象應在處理投訴時保持保密。
6.2投訴人不應就處理投訴的費用而欠任何賠償。
第七條責任
7.1投訴官員應負責及時處理投訴。
7.2被投訴的人應將與投訴人的任何联系和可行的解決方案通知投訴官員。
7.3投訴人員應將投訴的處理情況通知投訴人。
7.4投訴人員應確保保留投訴文件。
第八條投訴登記
8.1投訴人員應註冊投訴,並確定投訴的主題。
8.2投訴可以細分為單獨的主題。
8.3投訴人員應定期報告任何投訴的處理情況,並提出建議,以防止新的投訴產生並改善程序。
8.4任何報告和建議均應每年至少討論並提交一次以供決策。